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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民法学学习计划、第四回 代理、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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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20: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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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回 代理、诉讼时效、期限
可能会考到的简答、论述题: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权的概念和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的概念、情形和效力?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能考案例分析。
时效的种类和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和条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概念、条件和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述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代理的概念:( ★★简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这个也需要知道)

    (一)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

    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产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        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 。

    (二)不得代理的行为:(★★★选)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 行为,如代为演出、讲课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选)

    1.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

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本代理、复代理

复代理也叫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行使规则)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选)

    (一)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1、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

    2、是授权行为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简答、选)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情形: (★选)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日寸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三、表见代理 (★ ★ ★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效力:

    1.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大纲无要求)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死亡(区分)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死亡前已进行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继续

    6.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时效有诉讼时效和取得实效之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

取得实效是指非所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的时间,该物就归占有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及区别( ★ 简答:概念和区别)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

法律后果

适用的范围

取得时效

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的事实状态

特 定 权 利 的产生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

(即消灭

时效)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

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胜 诉 权 的 消



财 产 请 求 权 的

存在或丧失




























三、除斥期间 (简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简答)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不同

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

适用依据

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

求权的情况

权利 人 行 使某 项 权

利的期限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



人民 法 院依 职 权 予

以援用

起算时间

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

自相 应 的实 体 权 利

成立之时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请求权——债权

    (二)不适用

    1.基于身份关系—扶养、离婚

    2.基于共有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家庭财产

    3.基于相邻关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2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陪产:3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1.适用:各类民事权利

    2.期间:20年

    3.起算:权利被侵害时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 选择、简答、案例分析)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调解

    申请仲裁

    请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认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1.普通、特殊均适用

    2.最长仅适用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起诉、请求、认诺、调解、

仲裁

要求

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法律后果

扣除中止的时间,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 断 前 的 实 效 期 间 统 归 无

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节 期间

    一、性质: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事件

    二、计算单位:

    公历年、月、日、小时

    三、期间的终止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二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点

    四、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

    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

    不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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