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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云南省2010年省级公务员资格复审及各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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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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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省级暨部分省级直管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各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
省级及部分省级直管单位的面试方式主要是无领导小组讨论,参加专业测试的岗位按照招考计划公示的内容,仅限于省外办翻译岗位和省能源局、省红十字会的英语岗位。
其中省外办翻译岗位的专业测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70%;省能源局、省红十字会的英语岗位的专业测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30%。
面试结束后,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先看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高的人员先进入后续的体检和考核;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都相同,则看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的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高的人员先进入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各位报考人员:
根据云南省2010年公务员招考公告和前期通知的部署,现对省级暨部分省级直管单位资格复审、面试及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资格复审和面试事项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报考各州市及以下单位及工商、地税、质监系统驻州市以下单位的面试人员,其资格复审和面试工作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
一、资格复审
时间:7月20日 9:00-17:00
地点:云南警官学院本院警体馆(云南省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参加省级暨部门省级直管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资格复审的人员,即报考职位的岗位代码前两位以“36”开头(法院、检察院系统除外)且拟进入面试的人员。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笔试加分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考生准考证若丢失,可从云南考试网www.ynrsks.cn重新下载打印,笔试加分证明材料详见《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政策解答》。)2010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可以提供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作为毕业证的辅助证明材料;成人教育毕业生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取得毕业证书。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复审。对于招考对象为基层机关公务员的岗位,报考人员不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名证明,其余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前由于部分考生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于7月14日在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的“论坛”里公布。递补人员请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参加资格复审的递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可以不必提交《放弃面试申请表》,不会记入报名诚信纪录的黑名单。
7 月13日以前未按要求向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提交《放弃面试申请表》及7月20日未到复审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不含递补人员),将被视为扰乱考试秩序的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10年7月24日(星期六)、7月25日(星期日)
上午8:00、下午13:00开始
每位考生的具体面试时间请于2010年7月16日在本网站查询。
地点:云南警官学院本院
本次面试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和专业测试的方式进行。
2、面试的程序和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按照《面试日程安排》规定的时间,上午参加面试的人员于当天上午8:00前到达云南警官学院本院警体馆报到;下午参加面试的人员于当天13:00前到达云南警官学院本院警体馆报到。
(2)应试人员将由引导员从报到地点顺序引入候考室。应试人员面试当天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经资格复审确认过的准考证,由候考室工作人员核对本人身份,并向应试人员宣布面试纪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按报考部门和职位分别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并由考生在《考生抽签表》签名确认,考官也同时随机抽取面试考场序号。等候面试需暂时离开候考室的考生,须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面试开始后,考生佩戴代码号由引导员按顺序将应试人员引领到考场进行面试。
(3)应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考生可以到考生休息室等候面试成绩。
(4)、考生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每半天在考点成绩公告栏上公布。并于7月26日上网公示,公示期10天。
3、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合成方法:
考生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3]×50% +(面试成绩×50%)
(2)、报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合成方法:
考生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申论成绩+公安基础知识成绩+笔试加分)/4]×50% +(面试成绩×50%)
4、面试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于当天上午或下午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云南警官学院警体馆报到。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报到地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并记入5年禁考人员名单。
2、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候考室后,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交给有关工作人员保管(待面试结束后在所在候考室门口领取)。在面试考场携带通讯工具入场的,视为违纪,取消面试资格。
3、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室只允许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违者考官将对其面试成绩酌情扣分。
4、应试人员在候考室和休息室应遵守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出入。
5、考生面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6、面试过程中,考生对考官提出的问题可作记录;没听清提问的,可要求考官予以重复。
7、按照公务回避暂行规定,考生可向纪检人员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予以回避。
8、面试结束考生不允许带走草稿纸。
9、考生在候考室、面试室内禁止吸烟。
10、违反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资格或通报国家公务员局取消其五年内全国范围内公务员考录资格。
三、体检
1、体检时间及地点安排:省监狱系统于7月27日至30日在五华区人民医院(昆明市东风西路406号)进行,具体人员及时间安排随后通知。其它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体检于7月27日8:30在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昆明市大观路212号)进行。
2、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员:按照笔试和面试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考察。
3、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云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应规定进行体检。监狱、劳教系统所有岗位均为人民警察岗位,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这两份体检标准根据我省实际,都有所调整。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相关体检标准可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rs.gov.cn)查询。
四、考核。
考核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核(招录单位也可根据情况不进行顺延)。
五、公示
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省级暨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将于9月10日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拟录用人员在本地招考公告发布的网站按当地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六、录用
录用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及录用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发表于 2010-7-20 20: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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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1: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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