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2931|回复: 9
收起左侧

[政策新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基本情况简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11 23: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是2000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首批成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之一,也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学警官类高职院校之一,是在原安徽省警官学校、安徽省司法学校、安徽省政法干部学校合并基础上建立的,隶属于安徽省司法厅,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座落在安徽省合肥市风景秀丽的清溪园景区,占地面积309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馆藏图书(含电子图书)68万多册。警院先后投资近亿元兴建了教学楼、学术报告厅、实验楼、轻武器射击馆、模拟法庭以及驾驶训练场、刑侦、速录等近20个仿真实验室。新建多媒体及语音教室40个,计算机达到1400多台,数字化图书馆的电子信息资源覆盖了全校各专业领域。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学院设5系3部,即法律一系、法律二系、警察系、公共管理系、信息管理系和警体技能训练部、政治理论部、基础部。共开设法律、公安、公共事业、财经、电子信息、文化教育和艺术设计传媒等七大类20多个高职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为省级教改示范专业。刑事执行和法律文秘两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刑法》、《法学基础理论》为省级精品课程;《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被教育部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进入全国高校学报期刊200强。学院现有在校生7700人,在职在编教职工378人,其中专任教师239人,教授、副教授64,“双师素质”教师77人。全体在职在编教师和管理干部均为警察身份,其中警监以上的高级警官28人,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学院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生为本、办学为民”的办法理念和“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主动切合行业和社会需求推进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转变,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专门人才。2004年以来,每年的毕业生就业率均达到90%以上,超过30%的毕业生被录用为各级党政和政法机关的公务员。毕业生中还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人物,有被司法部授予“一级英模”荣誉称号的吴其祥和烈士傅均,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追授为“全国模范法官”的赵家忠,全国“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武玉东,勇擒歹徒壮烈牺牲的英雄民警张磊烈士和火海英雄李平。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同时,学院不断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有“当代福尔摩斯”之称的国际著名刑侦专家、警院特聘名誉教授、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两次来院讲学;美国、德国、韩国、瑞士等国教育机构纷纷来院开展访问和学术交流,全国同类院校有半数以上来院参观考察。
  目前,学院综合办学实力和整体办学水平在全国同行业院校中处于前列,得到了司法部、省委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2005年获省教育厅“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优秀等次,2006年被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省委教工委评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荣誉称号,2008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2009年7月被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司法部、教育部等15部委确定为“全国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2010年,被安徽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重点支持建设院校。
   随着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学院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发表于 2010-11-12 08: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关注招警、公务员考试最新考试信息考试动向从关注站长微博起步
点击举报违法不良信息,奖励论坛积金币www.110bbs.com
为响应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110BBS特别推出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专帖。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18 17: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10: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2-27 16: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4 13: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6 23: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7 16: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7 16: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17 16: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仅作者可见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5-4 06:17 , Processed in 0.14713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