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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关于取保候审中“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婴儿是否必须为未满一周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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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4: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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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生轮回 于 2011-3-8 14:56 编辑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笫74条和第75条,也都对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对象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唷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9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入,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另外百度了关于哺乳期的词义解释: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综上可知道: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加一周岁这个界定,08政治部公鸡教材上的应该是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编写的,加上人们对哺乳期概念的一般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默认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同于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不过具体这次考试答案应该以哪个为准,这就看出题人的意思和大家的造化了。
发表于 2011-3-8 15: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估计不少人今年丢分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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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6: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的一道题!
发表于 2011-3-8 21: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 就算这个选项弄清楚了   还有个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选项给的是“徒刑以上” 做题的时候纠结了半天 还是选上了 也不知道对还是错
发表于 2012-8-22 18: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死了!!!{:soso_e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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