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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共享]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关系须知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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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3: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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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这是民法的事实构成。除了民法的法律事实,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有三个方面各位考生应该知道。接下来,辽宁人事考试网专家为各位考生一一讲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各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人身利益和权利义务。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是被移转的债务)。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总结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几个方面,希望各位考生认真阅读,严谨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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