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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模拟]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考前真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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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3: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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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各位考生们正为连篇累牍的知识束手无策,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考前重温真题也非常关键。
【真题再现】
1.按照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答案】A。
2.下列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源于美国
B.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分类
C.现代社会尚未出现兼具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
D.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案】B。中公解析: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法律分类方法。
【知识拓展】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作为与根本法对称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称的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如一些法理学著述认为国内法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实际上,有的国内法,如大多数国家级的法律,是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有的国内法,如地方性法规、州法律,只适用于本省、本州而并不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还有一些国内法,如某些民事法或民事法的规则,还可以有条件地超出国家主权范围而在国外有关空间也适用。所以,我们这里采用上限表述法: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仅在诸如国有财产所有权这样的少量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仅适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而不适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分类。国内目前对法的特殊分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按率先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法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大部门。在民法法系,婚姻家庭方面的法也属于民法。这种划分法,在西方法学中称为“民商分立”。后来又出现“民商合一”的趋向。
2.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它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普通法。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渊源。
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重要渊源,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它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
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模式。
辽宁人事考试网祝愿考生们在考前能够将以上知识重点记忆,以便考场上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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