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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 2014湖南村官考试行测:从一道法律常识题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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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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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村官考试行测:从一道法律常识题说开去


中公教育专家发现,多数考生比较畏惧法律常识题,总感觉它很难、很抽象,不好把握,其实很多法律题目是与生活相关的,下面以一道法律题为例看看他的考法。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该题正确答案为A项,其实作为答案来说的话,选出A项还是难度不大的。

对于B项,这里重点解释下,似乎很多考生对该选项疑问较大。

有考生会认为乙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同时,还有为自己利益的目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我们说的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可能考生平常学这个知识点的时候会接触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譬如“为他人管理”或“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或“为避免他人受损而管理”等等吧诸如此类的限定条件,但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纯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当然是无因管理,这个不用解释,但是另一种情形,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却为了别人的,这种做法算不算无因管理??答案是肯定的,这个在民法教材里说的也是很明确的。省考常识出题有个潜在的特点,就是对于一些知识点来说,“多数考生知道它,但多数考生又不真知道”的情况下,这种似是而非的知识是很容易命题的,考生若做过去年山东省考常识判断中的一道婚姻法题目的话,试问房租是否属于夫妻财产里面的孳息?细心的考生会发现那个题与此题当属异曲同工。

对于C项,可能有考生会问15岁的丙有能力无因管理吗?可以这样说,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本身不需要管理者有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的事实,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就属于,15岁的说法只是陷阱而已。

对于D项,可能有考生会问,D项这种情况下没有具体的受益人啊(无因管理是一方管理,另一方受益,受益人一般需特定),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像处理井盖等这种事务属于市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实受益人就是他们,我想这也很好理解。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应对常识判断部分,考生务必要在认真研究历年试题并充分把握命题特点的基础上全力复习,既做到复习范围广泛,又要做到难易有度,唯有如此,才能够在变化莫测的常识考试中游刃有余。

文章来源衡阳公务员考试网http://hengyang.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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