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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报名] 2014陕西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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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6: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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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实际成效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五、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困难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
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
5、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但司法行政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也使社区矫正工作在利用社会资源的问题上不够充分,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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