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 发表于 2009-8-31 12:23:05
那道可以向甲要,也可以想保证人主张,连带杨宝 发表于 2009-8-31 12:24:24
哈哈,本人和楼上意见一致,可以撤销,sqzkw 发表于 2009-8-31 14:05:17
撤销权的行使应该在赠与合同履行前吧。当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不能了,假设赠与的是消耗品,难道也可以撤销吗??ff123 发表于 2009-8-31 15:36:39
答案呢?melinda 发表于 2009-8-31 16:10:54
还有个关于货物提存后风险的问题。风险不是归提存机关,而是归债权人吧,我后来改了{:5_555:}mhs16800 发表于 2009-8-31 16:24:35
消耗品怕什么啊,可以补偿啊!民法着重的就是补偿!mhs16800 发表于 2009-8-31 16:30:54
啥叫严重伤害?打伤了就叫严重伤害!非得打死了才叫严重伤害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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