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石 发表于 2011-6-1 11:02:3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halongsky 发表于 2011-6-1 11:05:56

{:soso_e192:}{:soso_e192:}

伪军头子 发表于 2011-6-1 11:11:43

{:soso_e100:}

0376-P 发表于 2011-6-1 11:22:52

这么多···

0376-P 发表于 2011-6-1 11:23:28

浮云···

liuqiang2345 发表于 2011-6-1 13:10:30

快过年纪了

米若 发表于 2011-6-12 15:44:11

看过会有收获额,至少明白政审都包括哪些了,嘿嘿

JAZZS1 发表于 2011-6-12 18:15:09

是 好多 啊,但是可能实际操作中不用这么麻烦的吧,楼主觉得呢

w0704002224 发表于 2011-6-12 18:32:14

县级公安局也有权政审啊

陈P 发表于 2011-6-12 20:33:59

真是浮云

小地雷 发表于 2011-6-16 14:41:37

毕业多年失业多年,是不是光驱派出所和街道?

bessie 发表于 2011-6-16 14:48:19

政审一般都是走过场

81872 发表于 2011-6-16 14:56:10

zhangsq 发表于 2011-6-21 23:47:50

你看第六条,说白了,政审内容是很简单的,只是政审过程比较麻烦!!

landking21 发表于 2011-6-22 16:48:56

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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