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 发表于 2014-3-18 11:34:20

2014湖南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考场规则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录)    一、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七、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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