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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牛案例,hold不住了 [打印本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19:04
标题: 超牛案例,hold不住了
本帖最后由 爱你一万年 于 2012-3-26 19:09 编辑

@老杀啊 :转介一个重口味案例:某男已婚因妻有病无生育,遂骗来邻居一20岁女子,用仿真枪威胁,用注射器强行往女孩阴道内注入他的精液,致使女孩怀孕生子。整个过程未造成任何生理伤情(轻微伤都没有)。请问是否构罪?若是,何罪?若否,以何理由救济??(感谢@大城小兵 提供原始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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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烽火人生    时间: 2012-3-25 19:07
围观,那的具体看强奸罪,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情形!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19:17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3-25 19:07
围观,那的具体看强奸罪,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情形!

这两个恐怕定不了吧
作者: 烽火人生    时间: 2012-3-25 19:23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5 19:17
这两个恐怕定不了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具体分类
  相关书籍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
作者: 少年    时间: 2012-3-25 19:23
{:soso__6235880048239246314_3:}怒切小鸡鸡
作者: 烽火人生    时间: 2012-3-25 19:23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3-25 19:23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 ...

兄弟肯定不是专业学法学的!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19:32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3-25 19:23
兄弟肯定不是专业学法学的!

法律解释恐怕只有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吧,学理解释只供教学研究用,没有法律效力吧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19:32
少年 发表于 2012-3-25 19:23
怒切小鸡鸡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19:33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3-25 19:23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 ...

你说的几种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大多都只是学术观点
作者: 烽火人生    时间: 2012-3-25 19:34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5 19:32
呵呵

最好让他有鸡,不能下蛋。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5 19:38
强奸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5 19:39
这个可以定强奸的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5 19:45
强奸侮辱都定不上的吧呵呵,这个得看下具体轻重伤标准是怎么认定的,强迫他人怀孕生子是否也属于伤情的一种啊,因为致使他人流产就是重伤的,不过这个案件确实很特别啊呵呵,以生育后代为目的通过注**子的方式强迫他人怀孕还是第一次听说呵呵,前两天烽火发了个强迫往屁股上打精子的事件是山东的吧呵呵,我就感到很特别,还真有这事啊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1:11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3-25 19:45
强奸侮辱都定不上的吧呵呵,这个得看下具体轻重伤标准是怎么认定的,强迫他人怀孕生子是否也属于伤情的一种 ...

你问问你们的法官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5 21:13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5 21:11
你问问你们的法官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2:04
呵呵,大家各抒己见啊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2:07
带翅膀的鱼 发表于 2012-3-25 19:39
这个可以定强奸的

请举出法律依据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5 22:08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5 22:07
请举出法律依据

稍等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2:13
好的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2:14
带翅膀的鱼 发表于 2012-3-25 22:08
稍等

好的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5 22:18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大家认真对待,参加这个案例的讨论其实就是一次实战,请不要嫌麻烦,认真查阅资料,会让你学到很多知识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5 22:35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5 22:14
好的

这个案例还属于争议性案例
由于在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和客观方面是否发生**,这个定性还不准确,所以这个案件如果按现行刑法定罪的话,只能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最多时鉴于影响的恶略性,适当加重下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尚不完善,在国外已经可以定罪强奸了,这对于保护女性性自由权利不公平,也不能彰显我国保护人权,尤其是女性权利。
所以我觉得,这对这个案例,我们不能从现行法,给女性的权利最大的保护,那么就应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衡量权,用手中的正义之剑,为受害者博得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这是我的看法。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5 22:43

作者: kenneth    时间: 2012-3-25 22:51
一般人的认识里,针头注射和强奸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否一样也值得怀疑,个人觉得强奸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罪行更为严重,尽管使用了诸如立法意图、目的解释、扩张性解释等精妙理论来说明推定强奸的合理性,但该主张不符合一般人的认识,有加重刑罚的嫌疑。另外,我认为针头注射的行为符合也没有超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虽然该罪名不能囊括被害人被强迫怀孕这一后果,但我认为具有犯罪性的是该行为,而不是被害人怀孕了这一结果,基于此,我倾向于本案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五年以下的刑罚对此类行为来说,也是适当的,既没加重也没轻纵。值得说明的是,若此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的,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以严惩担心的如此判决可能引发的更为恶劣的行为。

本案另外一个法律难点是,能否把被害人怀孕视为犯罪的一个严重危害后果,该问题不仅影响本案量刑,也影响到对本案定性。即是把此点作为定罪的一个主要事实,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把本案定为强奸,好像不如此处罚,就是让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得逞了,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有力打击。我认为此种观点不妥。怀孕即意味着一个新生命的诞生,而把一个新生命的诞生视为严重危害后果是违法宪法的。虽然该新生命的诞生不是出于被害人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耻辱,也许还可能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但人的生命的高贵性在于人的生命本身,任何对此的否定评价都是对人生命的高贵性的一种侮辱,违反宪法赋予人生命的最高价值性。(该观点从德沃金关于堕胎问题的著作中得来)因此,我认为,把被害人怀孕视为犯罪的一个严重危害后果是违反宪法价值观的
作者: kenneth    时间: 2012-3-25 22:52
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人想通过犯罪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想法,又不违反宪法,我认为可以根据被害人的选择采取下面的方法:1、被害人选择堕胎的,如果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可以将此作为一个对犯罪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情节,被害人并可依此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精神损害、人身损害赔偿;2、被害人如果选择保留并生下胎儿,被害人可请求补偿,并请求法院禁止犯罪行为人接触他们。3、当然,如果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承认了犯罪行为人作为孩子父亲的身份,法律对此应宽容对之。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00:05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7:51
带翅膀的鱼 发表于 2012-3-25 22:35
这个案例还属于争议性案例
由于在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和客观方面 ...

恐怕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吧?他的目的是要孩子,并不是要奸淫那个女孩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自己顶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1
大家都来看呀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呵呵e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自己顶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自己顶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02
自己顶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6 18:26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6 17:51
恐怕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吧?他的目的是要孩子,并不是要奸淫那个女孩

我仔细查阅资料了,也询问了几个律师,这个案件,要是很严格的按照法律来执行的话,定不了强奸罪,就连强制猥亵妇女罪都有点牵强。
但是法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社会的影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悔改表现,可以做出适当的权量,定强奸,也是有可能的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38
带翅膀的鱼 发表于 2012-3-26 18:26
我仔细查阅资料了,也询问了几个律师,这个案件,要是很严格的按照法律来执行的话,定不了强奸罪,就连强 ...

我感觉要是按照罪刑法定的话,应该无罪释放,让他赔偿民事损失就可以了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39
大苗九段 发表于 2012-3-26 18:17
威逼妇女卖淫罪 应该判处宫刑

肯定构不成,四个要件没有一个符合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40
kenneth 发表于 2012-3-25 22:52
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人想通过犯罪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想法,又不违反宪法,我认为可以根据被害人的选择采取下面的 ...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8:55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03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09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13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29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34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19:52
大家好好看看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20:14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6 18:38
我感觉要是按照罪刑法定的话,应该无罪释放,让他赔偿民事损失就可以了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6 20:22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6 18:38
我感觉要是按照罪刑法定的话,应该无罪释放,让他赔偿民事损失就可以了

是的,但是这样的话,必定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而且会引发对人权保障的质疑,我国现在正在提倡人权至上,而且也讲人权保护正式写进宪法,这个案例我觉得正是对我国人权保护的一次冲击,首当其冲。
再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是比较大的,虽不经常使用,主要是未经上级部门的批准,像这样的,完全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进行完善
作者: 小氓!    时间: 2012-3-26 20:50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作者: 小氓!    时间: 2012-3-26 20:50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作者: 小氓!    时间: 2012-3-26 20:5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21:55
带翅膀的鱼 发表于 2012-3-26 20:22
是的,但是这样的话,必定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而且会引发对人权保障的质疑,我国现在正在提倡人权至上, ...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21:56
小氓! 发表于 2012-3-26 20:50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 ...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21:57
小氓! 发表于 2012-3-26 20:50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 ...

那这个不是威胁啊,按照你说的
作者: 带翅膀的鱼    时间: 2012-3-26 21:57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6 21:55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6 21:57
小氓! 发表于 2012-3-26 20:5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 ...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6 22:36
{:soso_e113:}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6 22:36
小氓! 发表于 2012-3-26 20:50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 ...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7 06:45
呵呵
作者: 小氓!    时间: 2012-3-27 11:52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6 21:57
那这个不是威胁啊,按照你说的

是威胁的,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7 17:59
呵呵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7 23:37
爱你一万年 发表于 2012-3-27 17:59
呵呵


作者: 天涯孤鸿    时间: 2012-3-27 23:37
小氓! 发表于 2012-3-27 11:52
是威胁的,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 ...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07:17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1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1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1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呵呵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2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3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3
加油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8 12:54
呵呵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2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2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2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2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3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3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3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3

作者: 爱你一万年    时间: 2012-3-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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