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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2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事宜 
    1、时间:2012年12月9日。 
    2、地点:参加体检的考生请于早晨8:00前空腹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赛罕区政府广场集合。 
    3、体检要求: 
    (1)体检费300元,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或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本人人事档案(密封),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3张。 
    (2)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3)考生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体检完毕到次日17:00时前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二、考察事宜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招录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 
    1、报考自治区公安机关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具体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完毕,到体检医院三楼会议室签订协议书、领取政审表、上交个人档案等事宜。如需开具调档函的考生提前与自治区公安厅人事训练处联系。电话:0471-6550301。 
    2、报考自治区司法机关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完毕,到体检医院三楼会议室领取政审表、上交个人档案等事宜。如需开具调档函的考生提前与自治区司法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471-6610091。 
    3、报考自治区法院系统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处具体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完毕,到体检医院三楼会议室领取政审表、上交个人档案等事宜。如需开具调档函的考生提前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处联系。电话:0471-6986607、6986622。 
    4、报考自治区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完毕,到体检医院三楼会议室领取政审表、上交个人档案等事宜。如需开具调档函的考生提前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人事处联系。电话:0471-4628927、4628928。 
    5、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6、考察中另有要求的,由所报机关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并按要求配合所报考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开展考察工作。 
    2、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3、自动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考生需本人书写放弃申请并签字、按手印,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达或传真到报考机关自治区主管部门政治部相关处室。 
    4、考生如不能及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请及时与报考机关自治区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联系。 
    5、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 
 
    附:1.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公安系统)(点击查看) 
        2.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司法系统)(点击查看) 
        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法院系统)(点击查看) 
        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检察院系统)(点击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2012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