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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讨论] 恳请民法强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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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9: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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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理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三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次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定下一份公正遗嘱,内容为:个人所有房屋一套(价值二十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正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1)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发表于 2011-9-3 23: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的诉讼时效届满,但甲属于再承诺,之后反悔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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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3: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没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不解释,如有异议,自己去查法条
发表于 2011-9-3 22:3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36  呃,听我慢慢道来,遗产分割后,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

不对,你错了一点儿,就是那个受遗赠人只享有财产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对债务不清偿,这是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点评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没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不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49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2: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52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谢谢指导,受教了
发表于 2011-9-3 2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30
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时,受遗赠人的遗赠财产不用来偿还吗

在遗产的继承中,如果同时出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时,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还,如果不足的,不足部分由遗嘱和遗赠人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偿还,这是法条的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1-9-3 22: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57
你说这个题是那个什么军视频的原题。。。他要是这么讲的话,那这个视频是不是有问题啊。。。你没有看书, ...

人家没那样说  只是说的忘记杂说的了   
发表于 2011-9-3 21: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这个题是那个什么军视频的原题。。。他要是这么讲的话,那这个视频是不是有问题啊。。。你没有看书,看法条吗?光看视频讲解了?

点评

人家没那样说 只是说的忘记杂说的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3 22:01
发表于 2011-9-3 2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52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受教了
发表于 2011-9-3 21: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47
那个承诺相当于重新的一份借条,这笔钱相当于届期重新开始

1、(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发表于 2011-9-3 21: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籽 发表于 2011-9-3 21:42
第一题,我做的所有试题,答案都是已经届满,但是因为届满后债务人又对还钱期限重新做了承诺,所以债权人 ...

那个承诺相当于重新的一份借条,这笔钱相当于届期重新开始
发表于 2011-9-3 21: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28
没看懂你迷茫的什么

第一题,我做的所有试题,答案都是已经届满,但是因为届满后债务人又对还钱期限重新做了承诺,所以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所欠的钱。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21:14
人家问过了,A,无解释,就是A

...........好吧,我就记住这个答案好了,谢了
发表于 2011-9-3 2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21:13
再问道题,如下:
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届满 ...

人家问过了,A,无解释,就是A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3
是的,一起还,遗赠跟遗嘱同时,没有先后

再问道题,如下:
甲、乙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因卖方乙已将该设备出租给丙,故双方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丙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丙未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请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请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请求交付
D.甲可以向乙或丙请求交付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20:03
感谢诸位大侠解惑……感谢

同谢同谢
发表于 2011-9-3 20: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诸位大侠解惑……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19: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53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没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不分先后。偿还的标准以继承份额为限
发表于 2011-9-3 19: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分割前也有分割后
正常情况都是分割前清偿债务的。
但是有些债务分割前被没查明就只有在分割后在继承人偿还。
这时,首先有法定继承人偿还。然后有遗嘱继承人偿还。。偿还的标准是以继承多少为限的。。
发表于 2011-9-3 1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53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是的,一起还,遗赠跟遗嘱同时,没有先后
发表于 2011-9-3 19: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41
这个更好办了,6万直接还债,不足部分3人按比例分,然后剩下的再继承

那若没有法定继承,是不是他们三个按比例偿还?关于遗赠,不应该先承担其债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19: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孤峰 发表于 2011-9-3 19:50
本来就无甚区别,只是一个先拿后还,一个先还再分

ok,明白了,谢谢解答
发表于 2011-9-3 19: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police0123 发表于 2011-9-3 19:48
那就等于处理结果跟遗产分割前一样了嘛

本来就无甚区别,只是一个先拿后还,一个先还再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19: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9-3 19:34
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是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呢

第一问是分割前,第二问是分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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