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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2010年辽宁省委党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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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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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自身发展需要,省委党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结合省委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根据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试讲,经考核通过后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见附表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应聘人员除符合附表中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GCD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或实践技能;
3、具备申报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公布招聘信息
2010年2月8日至3月15日为招聘信息公布时间,届时将在辽宁干部教育网(www.lndx.gov.cn)网站公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2010年2月8日——3月15日止(8:30—16:30)。
2、报名办法
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均可报名,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报名者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高、政治面貌、标准照(电子版);
(2)
教育背景:特别需注明本科及以上就读学校、入学毕业时间、专业及研究方向、学历、学位、是否全日制;
(3)
专业技能:曾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情况;
(4)
外语、计算机水平。
要求以上资料真实客观,否则取消一切资格。
联系方式:8228696@qq.com或wangmj228@yahoo.com.cn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
辽宁省委党校人事处邮政编码:110004
3、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按照1:3的比例确定试讲人选。试讲前对拟试讲人选进行资格复查,需提交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术作品、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三)组织试讲
复查合格后进行试讲,由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量化打分,校委会根据岗位、招聘名额和试讲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试讲时间、地点等事宜通过电话通知本人。
(四)体检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由省委党校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应聘本人承担。由于体检不合格或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名额空缺,从该职位试讲合格人选中,根据试讲情况依次等额递补。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党校组织考核,具体参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适应所申报职位相关的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后果自负。由此出现的名额空缺,从该职位试讲合格人选中,根据试讲情况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体检和考核。
(六)公示
拟聘人选确定后将向社会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后,如因取消资格或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的拟聘人员,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统一组织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经组织备案后,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在办理聘用手续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等,视为自动弃权。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
为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保证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委党校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党校人事处,办公室负责实施招聘工作与制定相关规则。纪委全程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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