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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讨论] 一道《民法》选择题不解,请各位考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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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2: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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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B.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C.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12: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书上面给出的答案是C

我的疑问主要有两个方面: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甲与丁所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损害了乙、丙的利益?如果损害了,是否为无效合同?
2.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即可以抵押给乙、丙、丁。题中甲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应该是可以的,也就是说是有效的。
矛盾就是这样了,所以,很疑惑。请各位考友不吝指教。
很多专业表述不规范,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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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所以属于可撤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5-31 11: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0-6-18 16: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民法学习的都不错哦!
发表于 2010-8-2 2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恶意串通的定性应该是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题中丁只是希望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被不是以损害乙丙的债权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恶意串通。


第二个问题,同一财产虽然可以设定多个抵押,但同一财产的同一部分不能设定两个抵押权,不如一房屋有两间房,房间A抵押了给甲,不能再抵押给乙,所以甲将所有财产抵押给了丁,损害了乙和丙的债权,可以撤销
发表于 2010-8-3 15: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是损害第三人利益 因为财产所有权仍是债务人 但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力 其他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 主流观点认为同一财产上不能重复设定抵押权 但可就多余财产设定 如某物价值10万 已设定5万 还可以对其他人设定五万
发表于 2012-8-11 16: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B 合同无效是由严格限制的,题目中的情形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甲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有效。

题目里答案选择C,估计是把这种情形归结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了,这种分析有问题,因为作为保全手段的撤销权是有严格限制的。

一物数押是完全可以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实现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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