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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招考] 淮安市清河区2013年5月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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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21: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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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充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3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事业单位4个,计划招聘32人。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爱岗敬业,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岗位表》中对年龄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其中:专业条件按“类”设置的,按《淮安市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3)》执行;专业条件未按类设置的,应聘人员所学专业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
6.服从分配,自愿为招聘单位服务不低于5年。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根据“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本次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招聘考试。
(一)报名
凡符合招聘条件者限报一个岗位,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按期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照2张,于2013年5月18日—5月22日(上午8:30—下午5:00)到淮安市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政府对面)二楼人才市场窗口报名。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填写《淮安市清河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并缴纳笔试费100元/人。
符合条件报名人数需达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3倍,不足3倍的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应聘人员于5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凭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凭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一门,总分为100分。幼儿教师岗位笔试内容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教学法等;其他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2013年5月25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核减后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需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幼儿教师岗位面试采取专业化面试方式,包括说课和技能展示。说课时间为10分钟,技能展示时间为5分钟。
其他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时间为20分钟。
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合成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核减后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在职人员体检前还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公示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出现缺额的,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四、聘用与待遇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我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试用期为3个月(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区纪委监察局:0517-83643761
区人社局报考咨询电话:0517-83643122、83643779
本简章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组织部
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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