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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报名] 2014陕西公务员考试面试时事政治:被“冒名顶替”她的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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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0: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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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湖南发生了一起“冒名顶替”事件。在事主曾巧娟办理社保之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几年前被人盗用,盗用者聂小力通过盗用姓名,伪造学历档案,冒名顶替了原本属于她的工作。

意外发现被冒名顶替,并“要”回工作,于曾巧娟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本应属于她的工作“迟到”三年,她的损失谁来赔?谁又该为冒名事件负责?有三个责任主体值得追问。

首先是用人单位。公务员系统或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客观上要求对聘用人员的身份信息承担审核责任,包括对提交者真实身份的核查程序。本事件中,除了性别以外没有太多相同之处的两个人混淆,用人单位竟未能觉察纠错,应承担过失行政责任。

其次是“办事人”贺祖信的法律责任。贺时任该县财政局领导,正是他直接导致曾的身份被“挪用”至自己内侄女身上。不论他是否曾收受委托人的“开编费”,单从党纪、政纪角度讲,他都将无法免责。如果确有贺祖信以各种名目收受非法费用的证据,那么,斡旋受贿罪的罪名也可能无法避免。

最后是冒名顶替者。本案与十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有很多相似之处,齐玉苓也是被人以冒名顶替的形式,取代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该案的判决依据为《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不过,事后很多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并不符合国情法治。所以,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了当年对该案的批复,这也就间接否认了在“冒名顶替”案件中直接适用宪法规定的可能性。

那么,本案适用法律基础就应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姓名权。冒名顶替者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需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侵害姓名权的责任在恢复原状的前提下,应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利益赔偿,只有让侵权人得不偿失,才可能杜绝这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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