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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详解“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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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 17: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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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行为规范的作用,人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因为有了法律的指引而变得整齐划一井然有序。静态的法律关系在运动中表现出了不一样的特质,因此就有了对于法律运行的研究。从考试的角度来讲,一般在公基法律的考察中会将法的运行分成:守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分来出题。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守法。十八届4中全会指出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可见相比于国家强制力而言人民群众对于法的自觉遵守更为重要。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不拘泥于公民,而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自然人。即使是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也要守法,这是我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但凡事皆有例外,中国领域内的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外国人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这是维也纳外交条约中彼此尊重国家主权的体现。此外,守法的内容也不限于履行法律的义务,对于权利的行使也是守法内涵。例如:普通民警甲检举了公安局长的贪污行为属于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这也是属于守法的范围。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就是执法,但是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泛指一切对于法的运用的过程,包含了法院的执行程序,检察院公诉程序等。狭义的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了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管理社会将法律贯彻实施的过程。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执法”往往指的是后者。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单方主动性。“邯郸交警下跪案”之所以引起人们不满原因就在于执法者代表的国家严肃而权威,警察的盲目下跪使得国家的威严荡然无存。行政主体秉持着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工作理念,当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发动公权力去管理相对人的时候,是要求绝对的服从的,因此也就不需要跟对方去商量了,这就是单方性的理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政行为作出之时不用征求对方意见,也要告知相对人行为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主要指司法机关将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过程。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是特定的,就是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属于审判机关,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尽管2018年之后,检察院的反贪职能由监察委员会执行,但是仍然保留了公诉职能和侦查监督的职能。司法的特征除了具有和执法一样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外,还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不告不理”正是这一特征的集中体现。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由进行裁判,对于诉讼请求以外的内容即使应然如此也不能直接迳行裁判。检察院亦是如此,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不能直接去提起公诉,必须先行使侦查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然后才可以起诉。除此以外,司法还要注意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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