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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网】国家司法考试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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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23: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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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学历要求

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部不能对学历种类和效力进行解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三法”规定的学历,均以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的学历为准。
  关于高等院校的定义,《高等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已有表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2007报名学历说明

一、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关于报名条件所指“高等院校”的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发表于 2009-4-19 02: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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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啊!
发表于 2009-8-7 19: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8-20 16: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1# 范小天 那是不是我们这样考招警专科的就不能报考了啊?
发表于 2009-8-24 1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9-30 13: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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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3: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12 13: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生而尽其动,死而尽其静!楼主说得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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