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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料] 《警察法案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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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2: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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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定对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应由公安行政机关处理或应由那一个公安行政机关或者哪一级公安行政机关处理,实施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本章的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管辖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刘某,男,28岁。2008年元月刘某在甲地购置了一批鞭炮准备在春节前夕带到乙地去卖。元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用了几个装方便面的纸箱将所购鞭炮藏于其中,乘长途公共汽车前往乙地。汽车在出站检查时被车站检查人员发现,当场将刘某所带的几箱鞭炮卸下,并要将其所携带的鞭炮予以收缴。刘某不服与检查人员发生争吵,并坚持要携带鞭炮乘车,躺在车前不让车走。长途客运站的检查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几分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当即制止了刘某的行为,决定将其所携带鞭炮予以没收。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给予了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
评析:

公安机关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刘某私自携带鞭炮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属于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已威胁到不特定旅客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并有权对刘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二
行政处罚权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案情摘要: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有一家餐馆卫生条件非常差,而且经常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并希望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对该餐馆及其餐馆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行政管辖权?
评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在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对于该餐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案后,经审查或调查,发现该行为依法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三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2008年春节过后不久,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的举报,称在某乡上村有人开赌场,而且经常都有许多外来人员到这里参加赌博。公安机关接案后,当即组织了警力对该赌场进行了围剿,当场抓获了开设该赌场的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收缴赌资近三十余万元。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中的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私自开设赌场已是多次,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但针对本案的处理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以经济制裁为主,实施重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司法程序,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的两种处理意见应当采用哪一种意见?为什么?
评析:

本案应当采用第二种意见,即应当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处理,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和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原因或条件,对该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四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
案情摘要:  

刘某于2008年秋季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欲在村口公路旁建盖三间瓦房准备开商店,该村委会予以了批准。刘某便开始了动工建房。在该房即将竣工时,某市城市规划局发现刘某所建盖房屋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且此房建在了准备拓宽的规划道路上,系违章建筑,当即通知刘某拆除该房。刘某为此大吵大闹并殴打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某市规划局以刘某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决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问题:某市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评析:  

某市规划局无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案中规划局对刘某处于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的违法人员如果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具体行使,而规划局不具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职权。规划局的该处罚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五
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A地人。张某某私自在A地非法制造管制刀具,并在A地进行非法销售。经过一段时间后,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张某某携带自己制造的管制刀具先后又窜到B地、C地、D地进行贩卖。7月的一天,张某某在D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审讯中张某某交代了其制造及整个非法销售的事实。根据张某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
1、本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哪些地方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2、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哪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评析:

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具体行政管辖的权限分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所在的地方,或任何一个实施违法行为的地方。本案张某某先后在A地、B地、C地、D地实施了非法制造和销售地行为。那么A地、B地、C地、D地四个地方均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按照行政法律所确定地地域管辖原则,A地、B地、C地、D地都有管辖权。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D地公安机关管辖。在行政管辖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地情况下,为了防止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相互之间争案或者推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张某某在D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D地公安机关最初发现和抓获,即D地公安机关为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D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协助D地公安机关办理该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六
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08年6月的一天,高某某在甲地持假护照企图非法出境,在边防检查站的检查过程中,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查获。后经调查,高某某所持假护照是其于2008年3月份在乙地自己非法伪造的。高某某自认为从边境地区出境可能性要大,于是便携带假护照到了某边境地区甲地,企图从甲地非法出境。没想到在甲地被当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在本案中,高某某的非法伪造假护照的行为是在乙地,而企图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由是在甲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被发现。
问题: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评析: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案件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本案的特殊的情况,如果一律要求将行政违法案件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然会给有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也具有管辖权。所以,针对本案高某某的违法行为,虽然高某某非法伪造护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乙地,但是在甲地被当地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的,甲地是违法行为发现地。依照行政法律的规定,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七
以公民户籍地确定管辖权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17岁,系A地某农村人。2008年3月间,张某某跟随同村的李某等人到B地打工。同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在B地被当地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无任何证件和证明。因此,B地公安机关要求其办理有关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当时,张某某由于在B地已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又怕离开后工作失去。所以暂时又不愿意回原籍。为此,张某某就向B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B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B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提出的这一要求没有批准,并且坚决要求张某某必须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居民身份证。
问题:本案B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正确?
评析:

B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按照这一行政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可根据执法的对象不同确定具体的管辖权。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有关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特定的执法对象的管辖中,就是以公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的体现。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某的常住户口属于A地,张某某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规定,应向A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A地公安机关审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案例八
对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留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案情摘要:     

春节前夕,某边境县公安交通警察人员在一次公路检查中,查获一名酒后违章驾车人员。经调查落实,该人系缅甸人,名叫果某,男,29岁,此次进入中国境内是准备购置一批年货带回缅甸。其所驾车辆是向中国境内的中国朋友姜某某借的,果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交通警察人员的检查过程中,果某的态度非常恶劣,并称自己是外国人,不愿意接受我国公安交通警察人员的检查。调查了解的事实证实,姜某某明知果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该县公安交通警察机关根据果某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及姜某某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果某及姜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对中国公民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对外国人果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备案。”根据上述行政法律规定,果某系缅甸人,对果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应由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备案。按照行政法律所确定的级别管辖,对一般行政相对人的有关事务,由县级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管辖,而具有特殊身份的行政相对人的有关事务,就由级别较高的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本案果某系缅甸人,属于具有特殊身份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公安机关对果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而对其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例九
行政处罚应根据职权范围实施
案情摘要:     

2008年9月初的一天,某派出所民警王、赵二人在某宾馆检查工作中发现了有一男一女开房住宿,但没有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于是民警王、赵二人对其一男一女进行了查询。经过调查得知,该男子是某公司经理、某女是某发廊小姐,两人到此开房是进行嫖娼卖淫活动。于是民警王、赵二人带回派出所讯问,并将此事向派出所所长张某作了汇报,张某说:“罚款5000元并通知单位及家属” 民警王、赵便对该男女二人说:“你们之间存在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要罚款并通知单位及家属”。该男子听后恳求说:“只要不通知单位及家属,罚款多少都行”。于是民警王、赵通知该男女交5000元的罚款,民警王、赵给给他们二人开具白条一张。事后, 该男子认为该罚款数额过高,并未按法律程序办理,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部门反映。

问题:按照级别管辖所确定的职权,派出所决定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依照行政法有关级别管辖所确定的职权范围,派出所决定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于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出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把具体处罚分为不同的层次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公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对象和情形,由不同级别的公按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实施。结合本案,派出所对当事人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所作的5000元罚款的决定,属于越权实施的处罚行为。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案派出所裁决。除此之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以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派出所无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十
行政处罚必须按法律程序实施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机关在年终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区交警大队所处理的一起交通违章行为时不符合法律程序,提出要求整改意见。原因是在本年度的一次执法行为实施中,由于该市驾驶员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被该市正在路检路查的某区交通民警发现,并要求其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杨某某当时属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并且依法作了鉴定。事后在处理这起杨某某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过程中,交警发现杨某某在年初已有过因醉酒后驾车被罚记录。而且两次违章中情节均比较严重。该市某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对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决定。杨某某对此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某区交警大队针对执法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认为,该案当时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而且被处罚人杨某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处理应当是合法的。
问题:
本案对杨某某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评析:
本案某区交警大队对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决定,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范围,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规定。本案当事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情节严重,并且两次实施了醉酒驾车行为。对其处罚的最终的结果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按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而且1年内两次出现醉酒驾车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级别权限范围、程序等进行。结合本案,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本案对杨某某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的级别管辖权限范围,应当由该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警察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案例十一
特定区域内的案件由专门公安机关管辖
案情摘要:
某年春运期间,何某利用这段时间客流量大,便非法携带大量淫秽书籍和光碟悄悄混入某火车站,趁机在甲地开往乙地的客运列车上进行贩卖。何某在贩卖淫秽书籍和光碟的过程中被当值乘警当场抓获。经乘警对何某的讯问,了解到何某系甲地人,其所携带的淫秽书籍和光碟均是何某在甲地自己制作的,何某自认为,在火车上流动范围较大,而且车上的大部分旅客人员都是外地人员,也就不容易出问题,所以选择了在火车上流动贩卖淫秽书籍和光碟。但最终还是被乘警发现并抓获。当列车行驶到中途某车站停车时,乘警将何某交给了该车站派出所进行处理。
问题:
何某的违法行为应由什么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评析:   

对何某在列车上贩卖淫秽书籍和光碟的违法行为应由铁路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本案何某所实施的贩卖淫秽书籍和光碟的违法行为是在列车上所实施的。因此,对何某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行政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十二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案情摘要:
某市公共汽车客运站位于该市城郊结合部,该地段外来人员流动频繁,导致附近出现了许多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各种违法事件经常发生,给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由于该地理位置特殊,按行政区域划分相互交叉,分别占据了某市的两个区。因为这一特殊情况,当发生了治安案件时,对于案件的处理,常常就会发生两区公安分局因管辖权问题出现相互争案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问题:结合本案,当两区公安机关的管辖发生争议时该怎么办?
评析:  

管辖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另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针对本案,当两区公安分局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由哪个区公安分局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十三
上级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本县政府招待所有人赌博,希望公安机关予以管理。县公安局接举报后,依法对该招待所是否有赌博进行了检查。调查中发现该招待所非法购进了五台“老虎机”(赌博用具),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该赌场。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中发现,本案相关人员比较复杂,其中涉及到某个别县政府领导,还包括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该招待所承包人常某某曾说道:最好你们公安机关别管此事,我们只是针对内部人员或接待外宾才营业的。县公安局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也确实遇到许多阻力。由于本案涉及人员特殊且案件情况也较复杂,县公安局决定将案件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查处,于是向上级公安局提出申请,上级公安局接受了县公安局的移交申请,经上级公安局的调查,最后由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实施了处罚。
问题:上级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处理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评析:

管辖权转移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将行政违反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使该机关因此取得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根据行政法律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局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案情复杂,而申请将案件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情况属实,有权决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在本案中,县公安局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该案人员特殊和案情复杂,而申请将案件移交直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办理移交手续,而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的处罚是符合行政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发表于 2009-5-17 22: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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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2: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
明天接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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