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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0年上半年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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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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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书”教育是国务院确定的成人教育三种证书制度之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为使有关专业人员达到上岗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证书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1988]006号文件和辽人发[199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   招生对象及办学形式
  1、招生对象:全国公安系统在职民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在职公务员以及军队(武警)保卫干部均可报名学习。
  2、办学形式:学制一年,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低于4个月)。
二、招生专业及名额
  计划招生890人。其中:刑侦专业120人;痕检专业400人;文检专业40人;法化学(刑事化验)专业40人;法医专业80人;公安图像专业80人;治安专业50人;经侦专业40人;禁毒专业40人。
三、   课程设置
  刑侦专业证书班:犯罪现场勘查、刑事案件侦查、侦查措施、犯罪情报学、预审学、侦查学总论等。
  痕检专业证书班:手印学、足迹学、枪弹痕迹学、工具痕迹学、特殊痕迹检验、爆炸痕迹检验等。
  文检专业证书班:言语识别、印刷文件检验、笔迹检验、污损文检检验、文检材料分析等。
  公安图像专业证书班:摄影基础、现场摄影、物证检验摄影、辨认摄影、视听资料检验、刑事录相等。
  法化学(刑事化验)证书班:微量物证分析、爆炸与纵火物分析、文件材料分析、毒物分析、毒品分析、仪器分析。
  法医学专业证书班: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命案现场勘查与分析等。
  经侦专业证书班:经侦总论、会计资料勘查、金融犯罪侦查、涉税犯罪侦查、商贸犯罪侦查、民商法等。
  治安专业证书班:治安管理学、治安概论、治安基层基础概论、治安案件查处、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法规、公安学等。
  禁毒专业证书班:禁毒案件侦查、禁毒战略、禁毒法、毒品化学、戒毒学等。
四、   证书发放
  专业证书班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中国刑警学院签发并经公安部政治部验印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证。此证书表明其持有者已达到上岗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
五、报名时间、方法
  1、报名时间: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
  2、报名方法:各地学员可通过http://www.ccpc.edu.cn网站下载《中国刑警学院专业证书班学员推荐表》,也可通过公安网站下载推荐表,根据表格内容详细填写,请在规定时间内电话报名,亦可函报或传真报名,报名后发入学通知书,逾期未报名者不予接受。《专业证书》班学员推荐表入学报到时交我院成教处。(如逾期个别专业报名人数不足30名,则转至下期开办,届时将及时通知本人。)
六、学费、学习生活用品
  专业证书班学宿费4450元,教材资料费另收。行李、餐具由学院统一配置。
七、入学报到
  1、2010年3月4日入学报到。
  2、凭学员单位介绍信(县、区级以上)、警官证、身份证(入学通知书)和学员推荐表报到。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员在校期间着警服(包括冬装、春秋装、夏装及警帽)、军队、政法系统着制式服装(均需自备)。不准携带枪支。入学手续不全者或学员未能按时报到,在教室和宿舍容纳不下的情况下不予接收。
  3、接站:学院于2010年3月4日早7:00至晚17:00在沈阳北火车站接站。
八、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警学院成教处
  2、邮编:110854
  3、联系电话:024—86982621
  联系人:田乃新
  4、学院传真:024--86982835  024--86787000
九、交款方式
  1、学员可以现金、银行汇款两种方式。银行汇款仅限学宿费4450元/每人,多汇款额将退还学员单位,教材费到校后另外收取。
  2、院银行帐号
  户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开户行:沈阳市工行昆山西路支行
  帐号:3301009309264019257(汇款时请注明本人专业及姓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教处

2009年10月23日


附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专业证书》班学员推荐表.doc
                                                                       
                                                                                                                                                      
                                                                                   

发表于 2009-12-15 21: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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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2: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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