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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招警以后不再限制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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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6: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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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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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6: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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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7: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身高不是问题。关键是脖子以上
发表于 2010-12-21 17: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1 17: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不限制,不大可能啊!
发表于 2010-12-21 1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能,放宽有可能
发表于 2010-12-21 19: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好啊!
发表于 2010-12-22 10: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
发表于 2010-12-22 2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会摆着高的不要而要矮的。。。
发表于 2010-12-22 2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忒蛋疼了点吧,中国警察不都给拉下来了么。。。
发表于 2010-12-22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3 11: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不太现实
发表于 2010-12-24 07: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5 1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年龄咋整  身高不是问题
发表于 2010-12-26 10: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得也太宽了吧!身高、体重、年龄都不限制,那以后招警考试竞争更激烈喽!不知是福还是祸呀!……
发表于 2010-12-26 1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考监狱系统的体检名单都已经公示快一个月了,现在还没下体检通知呢!这次体检会不会就要采用新标准呢???
发表于 2010-12-26 1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R:8(3)
发表于 2011-1-14 2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浩瀚宇宙 的帖子

哦  是吗?   不能摆着聪明的不要 要傻的? 傻大个就是这么来的  智商和身高不成比啊  唉。。。
比哈笔试面试体能嘛  有本事你还怕吗  只要你有实力   
发表于 2011-1-14 21: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天下无警 的帖子

你妈逼一个矮子,得瑟啥玩意儿,谁会要一个矮子啊,哥实力不比你差,哥身高有,实力有!!!
发表于 2011-1-16 19: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6 19: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浩瀚宇宙 的帖子

素质!!!!!人家希特勒还是矮子呢!!!!有本事考上再说!!!!!
发表于 2011-1-16 2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
发表于 2011-1-17 11: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战地小草 的帖子

你相和希特勒比。。。那必须考上了再说啊。必须的!!!
发表于 2011-1-17 1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7 21: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xin biao zhun  bu jian  de cai yo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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