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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招警最新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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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3: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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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ejing2010 于 2011-2-19 14:00 编辑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操作说明


——————————————————————————————————————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
.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
.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
.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
.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
.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
.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
.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
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
.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
.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
.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发表于 2011-2-23 17: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限身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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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8: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不限身高了.
发表于 2011-2-25 2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人性化,没说身高的事,真美呀
发表于 2011-2-25 21: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6: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法干警的体检也一样不限制身高。
发表于 2011-2-26 23: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hug:
发表于 2011-3-7 15: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通信类的,规定说视力检查时候要取下隐形眼镜,敢问取下隐形还怎么测矫正视力?
发表于 2011-3-7 16: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敢问高手解答,戴隐形好还是框架好?隐形摘掉怎么检查矫正视力??
发表于 2013-12-18 21:5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眼角有伤疤不到两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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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1:59: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眼角有不到两厘米的伤疤可以通过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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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2:1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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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2:1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眼角有伤疤的可以通过体检吗?有不到两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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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2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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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力怎么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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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3: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人性化,没说身高的事,真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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