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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 河南省大学生村干部续聘、解聘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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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2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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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学生村干部续聘、解聘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村干部队伍管理,规范完善大学生村干部有序流动工作,根据河南省《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豫组通〔2009〕24号)和《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豫组通〔2010〕3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省辖市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大学生村干部的续聘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续聘:
1、由省辖市统一选聘且在村工作三年期满;
2、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且自愿继续在村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聘:
1、脱岗、擅自离职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3、素质能力不适合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群众意见较大、品行不端、作风不扎实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国家、集体或所在村利益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违反规定借调到乡镇及以上单位工作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聘期内在外兼职的,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经所在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提出,拒不改正的;
8、其他不符合续聘条件的。
第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续聘期限为3年,续聘次数原则上为1次,续聘期满终止续聘合同,另行择业。续聘期间三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经实际工作锻炼、考察特别优秀、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按有关规定或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以及利用所学知识和专业特长带领群众创业或自主创业有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视情增加续聘次数。
    第五条 续聘的主要程序有:
    1、个人申请。在聘期考核结束后,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学生村干部续聘申请表》。书面申请中要陈述具体的续聘理由。
    2、续聘初审。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在听取村“两委”干部及部分党员、村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生村干部平时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研究是否同意续聘,并将初审意见和大学生村干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
    3、研究审定。县(市、区)委组织部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复审,并召开部务会研究确定续聘对象,报省、市委组织部备案。续聘对象确定后,由县(市、区)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应明确续聘期限及双方聘用关系及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细化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竞争择优、期满去向等方面的条款。
    第六条 续聘后的待遇主要有:
    1、续聘的大学生村干部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干部选聘计划,工作、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任职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2、续聘期间,按有关规定或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保留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和相应待遇;
    3、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县(市、区)委组织部适当调整续聘大学生村干部任职地。续聘对象中,夫妻双方均为大学生村干部的,可根据个人申请跨省辖市调整任职地。
    第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续聘手续结合当年新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手续一并办理。
第三章 大学生村干部的解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在一周内审核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与大学生村干部本人签订解聘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被录取为选调生、公务员或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考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自谋职业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九条  有第三条不再续聘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单方解除合同。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进行调查确认,一周内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大学生村干部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解聘申请,经批准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解聘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市、区)委组织部在一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各省辖市每月集中向省委组织部备案,更新大学生村干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自解聘下一月起,停发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生活补贴,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发表于 2013-3-29 00: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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