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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号召,分享司考经验,抛砖引玉,期待更多大神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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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22: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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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响应警版的征文号令,也为了把自己的通过司考的经验分享给大家,让大家参考,我翻出了2010年自己复习并通过司法考试期间写的司考日志,加以总结,形成下文,未曾在任何地方发表,作为原创在QZZN论坛首发(需要说明的是本来准备把自己的司考复习经历写出来就行了,所以可以说是百分之百原创,但后来应版主邀请,尽量把每门课的复习经验都写得详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别的老师的名字和他们的资料讲义,这当然不是原创,当然我也无心打广告,他们我一个也不认识,我是发自内心认为当时对自己帮助很大的资料就发了出来,没有其他个人因素),今天就献给警版,这也是我在警版发的第一个主题帖,以前老是在这里领钱,这次是该自己为这里做点事了。希望如版主所说的善恶必有报,日月照查之,祝你从此鸿运当头,好事连连!
         当时一直没有写点什么东西来纪念逝去的司考。我总是对那段时间心有余悸,一直不敢下笔写任何有关司考的东西,自己也说不清是为了什么。终于在今天有时间再次重温那段难忘的时光,打开心扉开始写点东西,也算是给以后自己留下点记忆的东西吧。能帮助一些人的话更是倍感欣慰。
2009年我就参加过一次司考,当时考了339分,差了21分没过。当时主要原因是忙着研究生复试,考上研究生后放松了复习,最终的结果也是预料之中。这再次说明司法考试需要一定量的的时间去认真复习。
        第二次参加司考,我是201031开始正式着手复习司法考试的,我首先看的是万国的专题讲座系列,也就是现在的众合专题讲座。看的很认真,稍有不懂得就记下来。这段时间为一个月,也是打基础的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我没有听任何音频资料。
        201041我开始听司考录音,刑法听的是韩友谊的,民法李建伟,行政法林鸿潮,刑诉汪海燕,民诉郭翔,商经张海峡,三国法杨帆(女),理论法学淳于闻。我之所以听他们的是因为他们是论坛上举行过一次每门课的最受欢迎的老师投票活动,他们是每门的第一名,我就听了。其实刑法袁登明和刘凤科也不错,民法李仁玉也行。当然林鸿潮,汪海燕,张海峡和杨帆他们四个人的地位应该是不可撼动,别无选择的。我把他们的讲义打印下来装订成一本书,很厚。一边听一边记。这段时间为一个月。
         201054,在五一和几个同学去某个景点玩了之后,开始了真题的研究,真题我之所以用研究这个词是有我自己的道理的,真题必须耐心的研究并加以思考才能有所收获,否则前几天刚做过的真题再拿来做也未必会做的对。有不懂的一定要记下来。我用的真题是那种按年份编写的,一年一年的做感觉效果很好,先做再看答案,再思考,再记录。我没有看很多人选择的那套张能宝的真题书,原因很多,在此就不多说了。这段时间为一个月。
       201061开始我开始了法条的复习,注重重点法条的复习,还有新增法条的复习,因为新增必考,这是恒久不变的真理。我用的是指南针出的那套法条。不懂的继续记录,后来我加上前面几个月的总共记录了两大本,当然记录的要常看,否则没用。这段时间为一个月。
        201079201089。这一个月我回家七八天,然后在陪女朋友。没看什么书,没听录音,总之几乎没学习。
        2010810返校开始直到2010910,一个月的时间,听了几个最新的录音,卷四的录音也听了,并在最后15天突击司考白皮书,这套书用邹建章的话说只要资深考生(当然我不希望大家做资深考生,我希望大家都能一次通过)都知道它的厉害,覆盖所有司考知识点,比司考稍难,很强大。总共八本,我看了六本半。后来的卷一考的最高,和这几天的突破关系很大,我在考试卷一时发现很多司考题都是原题改编的,甚至一模一样。当时庆幸幸亏看了白皮书,又有点懊悔没看完。
具体到每个单科的话,自己当时也学习借鉴别人了不少,也自己总结了不少,下面是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部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法,我当时主要听是李建伟的录音,现在估计很少见了,当时他就不怎么出来了,看的书也是他主编的,他是我的河南老乡,普通话不是很标准,不过听起来比较容易懂,讲课深入浅出,能够抓住问题的重点和本质,进步也快。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的比例很大,我通过司考那年,也就是2010年的卷三,民法部分占了62分。卷四的案例分析比较综合,第一道16分的案例题主要考察民法,中间涉及到了民诉和刑法问题,民法大概占了11分。这样,单纯考察民法的题目分值有73分,比2009年的80分略有降低。卷四最后一道35分的论述题,虽然主要是考察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为该题准备了最佳答案,但以多数考生的知识储备来看,该题似乎更偏向于考察法理。如果加上论述题中所含有的民法内容,则民法的分值就会大涨,大概有100分,算是对民法领袖地位的一种回归。民法的学习需要耐心,一边看教材,一边听录音,还要做题,记录重要的内容,记录错题。下面给出民法八字诗:
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适用以下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约定不明,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质量标准,要按通常标准履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准备时间给对方留;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付款要在受方进行;如果给付他标的物,地点应在义务人处;价款报酬约定不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没有国家规定价格,参照市场同类决定;专利申请未作约定,完成一方拥有权利;成果使用未定归属,各当事人都可使用。
债有多种担保形式:他人作保也是其一,如债务人未能偿债,由保证人代为还清,保人代偿债务之后,获得对其追偿权利;
财产也能作为担保,若债务人不还债务,抵押物可折价变卖,款项优先偿还债主;付定金后得到履行,定金作价或者收回,           
给付一方不愿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者不能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约占有对方财产,对方未能支付款项,
可以留置所占财产,以变卖款优先偿还。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对方同意作为条件。没有根据取得利益,不当利益还受损方。
本无法定约定义务,不使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必要费用受益人付。
公民法人有著作权,署名发表获益出版。专利以及商标权利,也都受到法律保障。依据发明发现权利,有权领取证书奖励。
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系最基本人身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利,禁止干涉假冒盗用。公民享有肖像权利,禁止擅自营利使用。
法人商户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公民法人有名誉权,禁止进行侮辱诽谤。公民法人荣誉称号,不能遭到非法剥夺。
公民婚姻自我作主,禁止包办买卖干涉。婚姻家庭老人儿童,一起受到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男女平等,残者权益必须维护。
公民法人违反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虽无过错但有法定,也要承担规定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民事责任可以免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偿还暂时缺乏能力,
对方同意或经裁判,分期偿还也是可以。为使他人免遭损害,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侵害人作损害赔偿,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行政刑事它类责任,民事责任不能替代。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之中可以约定,违约应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合同之中也可商定。违约行为出自双方,民事责任各自承担。
对方违约己方受损,立即采取减损办法。否则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自己消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能殃及赔偿请求。
侵占财产应当返还,损坏财产需复原状,侵害所致各项损失,应当一并予以赔偿。知识产权智力成果,遭到假冒剽窃篡改,           
有权要求停止
2,刑法,刑法在我看来在司法考试的重要程度仅次于民法,也是需要重点突破的一个。刑法我听了几个人的录音,首先听的是韩友谊,他讲课风格比较扯,适合作报告演讲,让你听着感觉到他很牛逼的样子,听他讲课一般不会打瞌睡,就是有时候扯的有点远,重点反而该突出的地方没有突出。后来我又听了袁登明的刑法录音,感觉还不错,比较认真,重点也突出,就是缺少了点霸气似乎。阮齐林的刑法录音我听了,忘了有没有听完,感觉理论性比较强,似乎不是很贴近司考的实际。还有一个号称刑法的黑马刘凤科,讲课比韩友谊更夸张,喷的厉害,吹的更厉害,不过讲课的内容还是不错的,至少你更不会睡觉,他的课往往让你感觉到热血沸腾。刑法的法条很重要,需要多背诵,基本的刑法理论也需要多领会和掌握,题海战术自不必说。下面说一下司考中刑法必考的一些知识点: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成立抢劫罪。
22.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 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 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30.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
4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
45.在非法游 行、示 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 行、示 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7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改变以前作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48在司法机关的追捕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而冒充犯罪嫌疑、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其是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的,按照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处理。
49. 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果本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取得了赃物,但是还没有既遂,行为人参与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甲和乙共谋将财物出卖给他人,侵吞出卖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动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备一定主体条件但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数人各自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窝藏的数额加在一起达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认定为赃物犯罪。但是,赃物销售之后的现金、作为赃物的货币兑换成另种货币的,或者赃物经过了改造和改装,都不改变其作为赃物的性质,可以成为这里的赃物犯罪对象。
51.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重处罚。
52. 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当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行为人单纯脱逃的,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所以,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53.脱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脱逃,但是一直没有超出监管范围的,不成立该罪的既遂。
54.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具备该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上述行为如果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的,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预备行为。
55.在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既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人仅具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不可能存在没有医师资格而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
56不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偶然为他人医疗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57.从结局上看,实施了转移、运输行为但并没有变更毒品的所在地,而其实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也成立运输毒品罪。
58.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装在毒品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否到达本国领土;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是:行为人以出卖目的将毒品交付给他人,他人取得占有;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是:毒品被装载后进入运输状态。如果是邮寄的,交付邮局即为既遂。
59.毒品犯罪中,既成立累犯,也成立刑法第356条的再犯,应该按照累犯处理。这里的再犯规定仅仅是用于不成立累犯的情形。
60.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在于是否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紧密相关。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后运到其他地方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61.在饮食中将大烟壳(罂 粟 壳)掺入,可以认定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62. 在意欲卖淫者和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也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63 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意图,但是,行为人具备该意图实施传播行为,如果没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就成立传播性病罪;如果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64.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行为。
65.对于受贿罪,(1)首先应当明确,其法益或者说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简单说就是钱权不能交易。不可收买性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其二,公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2)虽然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应当认为,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因此,行为人请国家工作人员出去旅游的行为,如果被接受,也应认定为受贿。(3)对单纯受贿中要求的“为他人谋利”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他人谋利,而不能要求是实实在在地谋取了利益。这里的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4)事后受贿的,如果符合受贿罪的要件,也成立受贿罪。

   
3,行政法,我的行政法一直学习的不好,我相信也有不少人和我一样,行政法千头万绪,难以掌握,考试的时候错误率又很高,甚至有人选择放弃,这当然是不可取的。行政法我听的录音、看的讲义都是林鸿潮的,我想现在应该他依然是行政法的权威。这是他总结的行政法的浓缩精华,希望行政法不好的同学来认真学习总结:点击下载目前最强大的行政法口诀 目前最强大的行政法口诀_3_26.zip (164.03 KB, 下载次数: 21)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2: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4,民事诉讼法,只要把那些大的框架先在脑海里记下,然后具体的程序可以慢慢去填充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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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制史,很多人都忽略了法制史的学习,其实我们应该足够地重视法制史的学习,因为法制史不需要我们有多深刻的理解能力,会背,找到好的方法去记住就可以了。下面是我当时复习时用的最多的一个表格,对我帮助很大,现在分享给大家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 西周


朝代

项目
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


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

1王权神授2天讨天罚

1明德慎罚2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
法律形式

王命 誓

誓 诰 命

誓 告 命 礼 不公开的刑书
主要律典

《禹刑》

《汤刑》

1《周礼》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主要罪名

1昏 墨 贼 杀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时
5淫朋阿比

1乱政2疑众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 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
3渎职(五过:惟官 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
刑罚

五刑(墨 劓 剕 宫 大辟)

五刑

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4五刑
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2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

土地王有

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
3兄终弟及

1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2六礼
3七出 三不去 3嫡长子继承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

1商王2大司寇

1周王2大司寇
地方司法机关



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1三级(正与史 司寇 商王)2天罚神判

1五听(辞 色 气 耳 目)2读鞫 乞鞫
3三刺(讯群臣 讯群吏 讯万民)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 凡事皆有法式  
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
3德礼为主
法律形式

诏令 律 廷行事 法律答问 式

律 令 科 比

律 令 科 比 格 式
主要律典

《廷行事》
《秦律》《法律答问》
《封诊式》《为吏之道》

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

《魏律》
《晋律》(秦始律)
《张杜律》
《北魏律》《北齐律》
主要罪名

1 妖言诽谤 谋反
2 不道 以古非今 妄言与非所宜言
3 犯令 废令 不直 纵囚 失刑

1 矫制矫诏 废格诏令 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祝诅巫蛊
2 左官 出界 阿党附益 酌金
3 沈命罪 见知故纵

重罪十条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刑罚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刑  
3徒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4笞刑
5赀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 耐 完

1死刑:枭首 腰斩 弃市
2徒刑:髡钳城旦舂 完城旦舂
鬼薪白粲 罚作复作
3笞刑
4徒边
5禁锢
6赎刑

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 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三纲

1八议 (魏律)
2官当 (北魏律 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

1民事主体:
爵位者 士伍 赘婿 继父 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3所有权
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规定
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承

1民事主体
2规定15岁成年
3所有权:国有 私有
4一妻多妾 家庭等级
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诸子平分

1民事主体:
朝廷 各级官府寺院
2规定成人的年龄
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田的特权
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经济法律内容

1《田律》田租与口赋
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业
3酒业官营专卖
4统一货币

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
2征收商税

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
2推行匠籍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司隶校尉

1大理寺(北齐)
2御史台/御史中丞
3尚书台(晋)
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
2县令

1郡守
2县令

1州 2郡守3县令
审判制度

1告诉 公室告 非公室告
1讯狱 治狱
2不直 纵狱
3乞鞠

1举劾 告诉
2鞫狱 复传 读鞫 乞鞫
3《春秋》决狱
4录囚

1直诉
2死刑复奏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2宽减 稳定 划一

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式 典

律 令 格 式 编敕 编例
主要律典

《开皇律》
《大业律》

《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六典》

《宋刑统》
《盗贼重法》
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机密罪

1贪墨罪
2强劫贼盗罪
3妖书妖言罪
刑罚

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五刑

1折杖法2刺配3凌迟
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减刑
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


1债权: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收指典质
2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
4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2债权:买卖(绝卖 赊卖) 租赁 租佃
典卖 (负债 出举)
3结婚年龄(男15,女13)
4七出 义绝
5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6立继 命继
经济法律内容


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
2租庸调法
3两税法

盐、茶、酒、矾官营专卖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1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2审刑院
地方司法机关

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2

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2

1提点刑狱司2州3县
审判制度


1举劾 告诉 直诉
2五听 众证定罪
3以律、令、格、式定罪
4回避制度
5上诉 复审 死刑复奏
6秋冬行刑 刑场警戒 孕妇产后白天行刑

1御笔断罪
2翻异别勘
3规定审判期限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朝代

项目
立法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1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1详译明律 参与国治
2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律 则例
主要律典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大明律》
明《大诰》
《大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会典》

1《大清律例》
2《大清律集解附例》
3《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
《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
主要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

刑罚

肉刑

1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2肉刑:墨 刖 膑 宫
3充军
4发遣刑
4枷号
5廷杖

1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立决 监侯
2肉刑:刺字
3充军
4发遣刑
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 僧俗间的不平等
2从重从新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内容

1买卖契约:
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2必须定立婚书


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
2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
3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4教令权(惩戒权 送惩权) 主婚权
5独子承祧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



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
2盐、茶、矾官营专卖
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 商事规则
严禁伪冒市司人员
4钱、钞的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
(枢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

1路 2府 3州 4县

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县

1总督(巡抚) 2省按察司 3府 4州县
审判制度

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
2 广泛运用调解
3不加酷刑

1控告 劾告
2军民分诉分辖
3三司会审 九卿园审
4十三道监察御史
5廷杖制度
6厂卫干预司法

1严禁越诉
2审判回避
3对告诉的限制
4秋审 朝审 热审


项目

律典
篇数
结构
内容
改革
魏新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
20

法例律
服制定罪

刑名律增加法例律
北魏律
20

名例
官当

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
北齐律
12

刑名 法例
重罪十条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陈律
20

官当

北周
20

流刑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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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2: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6,法理学。这也是我上本科的时候比较头疼的一门课,不过司考考的不难,简单的记住就行了,不需要了解太深,我感觉是这样的。下面是法理学的简易记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
国——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1.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 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 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第三章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
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对,前方基层!)
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
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
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
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
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犯人特色)
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一概稳成)
一——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
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特征(独现本部)
独——独立——由既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现——现行——由一国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本——本国——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部——部门——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客伐横木)
主——主次原则; 客——客观原则; 伐——发——发展原则;
横——衡——平衡原则;木——目——目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的特点(粟裕裸体确可畏)
粟——诉——可诉性;裕——预——可预测性;裸——逻——合逻辑性;
体——合体系性;确——确定性程度较高;可——可操作性强;畏——微观指导性
2.法律规则的分类及标准(兽医强忍确为准,内鬼围城定[规则])
兽医——授、义——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内鬼——内、规——内容规定不同)
强忍——强、任——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围城——围、程——范围和程度不同)
确为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定——确定性程度不同)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房内做饭)
房——方——适用方式不同:同一案件可适用两个以上原则,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内——内容不同:法律原则内容笼统模糊,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
做——作用不同: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官更容易偏离原则作出裁决
饭——适用范围不同: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更广
4.法律原则的分类(石公鸡)
石——实——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公——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鸡——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第六章法律的渊源与分类
1.法律的一般分类(诚实一国根)
诚——成——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实体法与程序法
一——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根本法与普通法
第七章法制运行
1.执法的特征(担猪贩活猪)
担——单——单方面性
猪——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贩——泛——内容具有广泛性
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指自由裁量权
猪——主——主动性
2.执法的原则(理发效率)
理——合理性原则; 发——法——合法性原则; 效率——效率原则
3.司法的特征(中专终背信)
中——中立性;专——专属性;终——终极性;背——被——被动性;信——形式性
4.司法的原则(独一瓶)
独——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瓶——平——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法律监督中几种形式
1) 专门行政监督([专门]审奸妇)
审——审计监督;奸——监——行政监察监督;妇——复——行政复议监督
2) 检察监督(法硕真神经)
法——法纪监督; 硕——所——监所监督; 真——侦——侦查监督;
神——审——审判监督; 经——经济监督
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法律解释的特征(按对价)
按——案件——与具体的案件密切相关
对——对象——解释的对象为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价——价值——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一般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2.享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专检法国30 军团)
专——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检——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国务院;30——全国人大代表30 人以上联名;
军——中央军委; 团——全国人大代表团
3.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专检法国省军)
专——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检——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最高人民法院
国——国务院
省——省级人大常委会
军——中央军委
第九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特征(意志内容合法)
意志——意志性,包括国家意志和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
内容——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合法——合法性,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
2.法律关系的分类(丽萍极朴素,绝相)
丽萍——隶、平——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
极朴素——基、普、诉——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绝相——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补等离子,对猪!)
补——互补——价值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等——等值——整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离——离合——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看,具有离合关系
子——制约——法律运行上的制约关系
对——对立统一——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猪——主——价值取向上的主从关系
4.几种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共军危害文物)
共——公共——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军——军事设施、武器
危害——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
文物——文物
5.法律事实的特征(诡证法)
诡——规——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证——证明——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法律意义——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第十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特征(抢一罗锅)
抢——强——强制力——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一——义——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罗——逻——逻辑——具有内在逻辑性
锅——果——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是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构成(主体因过损法)
主体;因——因果关系;过——过错;损——损害事实;法——违法行为
3.归责原则(自称英法)
自——责任自负原则;称——责任相称原则;
英——因——因果关系原则; 法——责任法定原则
4.免责的条件和形式(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什——时——时效免责;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协——协议免责;助——自助免责
第十一章法治国家
1. 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一等人)
一—— 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等——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人——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 法治国家的标志(执意监人体)
执——执法——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意——意识——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监——监督——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人——人员——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体——体系——完备而良好的法律体系
3. 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多人自评)
多——多元化——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予以无歧视性差别保护
人——人民主权——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自——自由——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二章法律与社会
1. 法律与生产关系([法官]内心变,选[温]家宝否?)
法官——法律、关系——法律与生产关系
1) 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内——内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心——性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变——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2)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选——选择和确认量
家——加——加速或延缓
宝——保——保障和促进
否——否定、阻碍或限制
2.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产妇思母体,表叔沉稳施暴,内功出手!)
1) 一致性
产妇——产、服——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思——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母——目的——所追求的目的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
体——体现——都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2) 区别
表——表现形式不同
叔——属——意志属性不同
沉稳——程、稳——程序化程度和稳定性不同
施暴——实施、保障——实施的途径和保障的方式不同
3) 相互作用
内——内容——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功——功能——二者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
出——促——促进——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手——手段—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可或缺的手段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玉人不出嫁,适时表外形)
1) 两者关系
玉——育——教育——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人——认——确认——社会主义法将社会主义道德加以确认,予以强有力的保障
不——补——弥补——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的不足
出——促——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嫁——价——价值指导——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
2) 两者区别
适——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时——时间——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表——表现形式不同
外——外部约束力不同
形——形成方式不同


7,宪法,不难,但是我们要重点记住那几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考的次数很多。下面同样是记忆全部宪法内容的简易记忆法。
1.宪法的特征(内力定修成)
内——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和公民的总章程
力——效力——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定修成——定、修、程——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2.宪法规范的特征(根源醉香港)
根——根本性;原——原则性;醉——最高权威性;香——相对稳定性;港——纲领性
3.宪法关系(最近正现世)
最——最为基本——是近代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近——静态——既是宪法主体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正——政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并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现实化——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世——事实——既是宪法主体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间的价值关系
4.宪法的作用(指认仙家)
指——指引和协调作用
认——确认和巩固作用
仙——限——限制和规范作用
家——价——评价和宣传作用
5.宪法的基本原则(主人发力)
主——主权——人民主权原则
人——人权——基本人权原则
发——法——法治原则
力——权力——权力制衡原则
6.宪法的分类(刚成亲)
刚——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亲——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7.英国宪法主要包括(人权王)
人——《人身保护法》; 权——《权利法案》; 王——《王位继承法》
8.制宪的程序(设提通公)
设——设立制宪机构;提——提出宪法草案;通——通过宪法草案;公——公布宪法
9.宪法修改的程序(提审起义工)
提——提案; 审——审定; 起——起草; 义——议——议决; 工——公——公布
10.宪法实施的意义(演义权)
演——演进——实现宪法的演进
义——意——意识——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权——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
11.违宪审查的含义(执法有对象)
执——执行情况——实际上就是对宪法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法——法律意义——产生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有——是有权审查
对象——对象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12.违宪审查的模式及方式(普现专权,[方式]巨丑)
普——普通法院审查(源于美国)
现——宪——宪法法院审查(最早奥地利)
专——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权——权利机关——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前苏联)
巨——具——具体审查
丑——抽——抽象审查
13.四次宪法修改的内容
1) 第一次(土地私营)
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增加有关私营经济的规定
2) 第二次(城市初现党)
城——承——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
市——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初——初级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现——县——县级人大任期由3 年改为5 年
党——增加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规定
3) 第三次(只等反私成功)
只——治——依法治国
等——邓——邓小平理论
反——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私——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承包——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功——公——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
4) 第四次(三任非人才,急征保健歌,主席特别文明)
三——三个代表
任——任期——地方各级人大任期改为5 年
非——非公有制经济——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人——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才——财——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急——紧急状态——“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征——征用——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保——保障——社会保障制度
健——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提法
歌——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主席——增加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
特别——全国人大代表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
文明——政治文明写入宪法
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邻国接力)
邻——领——领导力量都为工人阶级
国——国家职能相同
接——阶——阶级基础相同,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力——历——历史使命相同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全裸、举钱、心机、复官)
全裸——权力、逻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举钱——选举、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心机——核心、机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所有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的核心
复官——负责、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升官发型)
升——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管——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发——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型——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
4.选举的基本原则(频谱揭秘)
频——平——平等性原则
谱——普——普遍性原则
揭——接——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秘——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的程序(只记剃头吧)
只——织——选举的组织
记——登记——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剃——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头——投——投票选举
吧——罢——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6.政党的特点(母猪纲纪)
母——目——目标——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猪——组——组织——有定型的组织系统
纲——纲领——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
纪——纪律——具有组织纪律性
7.复合制形式(君政联邦)
君——君合国; 政——政合国; 联——联邦; 邦——邦联
8.国家结构形式的决定因素(经历名地)
经——经济因素; 历——历史因素; 名——民——民族因素; 地——地理因素
9.民族自治权(子弹、棺材、惊叫、暗语)
子弹——自、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棺——贯——贯彻——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材——财——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惊——经——经济——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叫——教——教育——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暗——安——公安部队——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语——语言文字——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10.特别行政区自治权
1)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访官员,紧急解释、修改)
外——外交——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访——防务——管理特区防务
官员——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紧急——紧急状态——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解释特区基本法
修改——修改特区基本法
2) 特区自治权(李斯欺外行)
李——立——立法权
斯——司——司法权
欺——其——其他高度自治权
外——对外事务——自行管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行政管理权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两个前提、三个条件(自愿遵守,他定亲)
1)前提:自愿——本人自愿; 遵守——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2) 三个条件
他——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的政治避难权
定——定居——本人在中国定居
亲——近亲属——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广现平一)
广——广泛性; 现——现实性; 平——平等性; 一—— 一致性
3.公民的基本权利(平正人,颈特歪)
平——平等权; 正——政——政治权利和自由; 人——人身自由;
颈——经——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特定主体的权利;歪——外——外国人的权利
1) 平等权(手特湿)
手——守法上的平等;特——特权——反对特权;湿——司——司法上的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正宗公民)
选举——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正——政——政治自由
宗——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公民的诉愿权(孔举[人]审批赔偿建议)
孔——控——控诉权; 举——检举权; 审——申——申诉权
批——批评权; 赔偿——取得赔偿权; 建议——建议权
3) 人身自由(住宅人人通信)
住宅——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人格尊严
人—人身自由
通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老秀才退伍教文)
老——劳——劳动的权利
秀——休——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才——财——财产权
退——退休——劳动者有退休的权利
伍——物——物质帮助权
教——教育——受教育的权利
文——文化权利和自由
4.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公正国,猪半喘)
公正国——公共教育、政治、国家——宗教与公共教育、政治、国家相分离
猪半喘——主、办、传——自主、自办、自传
第四章国家机构
1.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法责任,党校联名)
民——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法治原则;责任——责任制原则;党——党的领导原则
校——效——效率原则;联——联系群众原则;名——民——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一拳中公鸡)
一——意——意志代表方面
拳——权——权限划分方面
中——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方面
公——工——具体工作方面
鸡——机——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秀芝选中兼职)
秀——修——修改宪法
芝——制——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领导人
中——重——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兼——监——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职——其他职权
4.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兼职立宪重任)
兼——监督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实施
职——其他职权
立——立法——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修改基本法律
宪——宪法——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
重——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任——任免国家领导人
5.主席的职权(公认歪店)
公——公布权;认——任——任免权;歪——外——外交权;店——典——荣典权
6.人民法院的基本原则(独语回合辩公平)
独——独立——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语——语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回——回避——回避制度
合——合议——合议制度
辩——辩护——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公开——公开审判原则
平——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7.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原则(独语专评)
独——独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语——语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专——专门——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
评——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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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22: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8,商法经济法。就听张海峡的就行了,不用再考虑其他人了,他讲课风趣幽默,娓娓道来,深入浅出,知识点讲的很全面,重点也很突出。难得的人才。
9,三国法。就听杨帆的,记住是女杨帆哦,不是那个男的,当然并不是说那个男的讲的不好,而是公认的女杨帆是三国法的权威,不容置疑。声音不错,讲课没有太多的废话,讲课内容丰富,好好跟着她学习就行了,保证三国法不会得低分。

考试的时候,卷四那年出来了一个新题型,就是刑诉案例分析那个。其实这个题很吓人的,我看了学法网论坛上老师那道题改卷的给分标准,定性错了,最多四五分,而定性对了,至少十七八分,我就定性错了,卷四刚及格,周围很多同学定性对的卷四都考了120分左右,所以别人都上了390甚至400,我考了不到380。我是每门都过了90但却没一门超过100的。
    这是我根据以前的日志写的,我考的不高,所以经验完全谈不上,只是我的真实复习经过,大家权当参考。还有我班的400以上高分人士说的就是真题有的做了四五遍,呵呵,我是没耐心啊,还有的是重点法条看了四五遍,我也没耐心。还有就是那个司考白皮书,那套书是毁誉参半吧,有人说它好,但更多人说它不好,说它是模拟题,没真题好,说它答案错的比较多等等。我感觉要是时间充分的话,即使开始不看,到最后看一下也是有好处的,至少卷一的内容看看绝对有用。
    总的来说,司法考试需要至少4个月的准备时间,需要系统地复习,需要下苦功夫。我当时只要没有课,每天在学校图书馆里,早上6点多点就起床了,早早地去占位,当然也有很多一起复习的朋友,让他们去占也行,都是轮流占位。学习到中午11点半去吃饭,中午别人休息的时候我依然在坚持看书,下午5点半去吃饭,回来学到10点,那段时间仿佛回到了高三,我清晰地记得连续有25天自己都没开电脑,头上悄然出现了几根白发,我相信天道酬勤,也愿意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最终我也如愿以偿地通过了司考。还有一些话,都是老掉牙的话,但我总是喜欢,再次送给大家:
     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只要是自己选择的,那就无怨无悔,青春一经典当,永远无法赎回;过去只可以用来回忆,别沉迷在它的阴影中,否则永远看不清前面的路;不要期望所有人都懂你,你也没必要去懂所有人。但凡成功之人,往往都要经历一段无助的岁月,犹如黎明前的黑暗,捱过去,天就亮了。所谓千里马,不一定是跑得最快的,但一定是耐力最好的。可以抱怨,但必须忍耐;可以寂寞,但不能沉默。总有人在你啃一个苹果时,秒背会了一个法条;总有人在你弹射愤怒的小鸟时,又解决了一个案例分析;总有人在你打一盘游戏的时间里,看完听完一章司考录音;总有人在你熟睡时,回想得失,总结不足。别嫉妒别人的成功,在你看不见的时候,他们流下了你想象不到的汗水。与其羡慕,不如奋斗。不要把别人对自己的放弃,变成自己对自己的放弃,所谓顺其自然,并非代表你可以不努力,而是努力之后你有勇气接受一切。
希望对各位需要参加司考的版友有所启发,预祝大家今年都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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