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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2013四川司法警察体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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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6 1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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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下半年全省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现将2013年下半年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公告》规定,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我们将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二、体检安排

  (一)时间和地点

  体检安排在2014年2月10日之后,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具体体检时间和体检地点以电话、短信等通知为准。

  对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执行。本通知发布后至本次招考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注意事项

  1.请参加了本次面试、体能测评结果为合格的所有考生须保持电话通讯畅通,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等待体检期间,考生也可主动电话咨询报考单位。

  2.体检当日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体检前三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吸烟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5.体检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穿有金属饰物衣裤。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请考生如实向体检单位提供本人以往病史和实际身体状况。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9.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10.亲属及其他人员切勿陪同体检。

  三、咨询电话

  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政治部:0838—2514189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下半年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

  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政治部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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