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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山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对抗广场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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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4 09: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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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粪、鸣枪、放藏獒……为了对抗广场舞,各地奇招频出。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温州市区新国光商住广场的住户们下了血本。他们花26万元买来“高音炮”,和广场舞音乐同时播放,一些广场舞大妈实在受不了这种噪音,陆续打道回府。住户们说,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广场周边小区住户花费26万元买来“高音炮”对抗广场舞大妈,可见周边居民对于广场舞扰民的憎恶程度。然而,客观理性分析,这样一种“以暴制暴”的对抗方式,只是一种“装备升级”,就算居民们取得了暂时的胜利,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居民与广场舞大妈间“矛与盾”的对立。如网友所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无奈策略。

“对抗”和“战争”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彼此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诉求,也都应该受到保护,而降低对抗心理、采取温和的协商方式才是未来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唯一出路。在维护广场舞大妈们的娱乐权利上,和维护小区居民的休息权利上,应该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的获得,不是对抗能对抗出来的,不是“装备升级”能升出来的,只能通过理性平和协商和谈判获得。

另外,小区居民与广场舞大妈对抗的“升级”,还缘于缺少一个公立的权威机构介入。多年来在日益突出的广场舞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明显缺位,政府职能部门缺乏主动介入和调解意识,多习惯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态,导致维权者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非理性方式。因此,在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上,政府应该多一些参与意识,多一些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

一是加大对确实违法的一些广场舞的引导和查处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广场舞大妈们”,有停止损害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同时,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再者,按照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这是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理者“以法解决”问题的契机。

二是在引导双方公平合理解决诉求上,政府同样大有可为。政府完全可以给双方提供一个协商解决的平台,政府当好中间人,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好好摆一摆,并做出调解和裁决。在培育广场舞大妈们的“自律组织”上,政府也有参与引导的诸多空间。总之,任何问题总会有最科学、最好的解决方式,关键看愿不愿意去找,愿不愿意切实地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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