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BBS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卓美眼科专家帮你顺利入警
查看: 1035|回复: 0
收起左侧

[经验] 关于刑法这些国考行测常识知识你得知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20 1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110BBS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刑法,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的行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内容涵盖广,需要记忆的内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识点更多。因此,许多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备考时都很头疼:看深了吧,学不懂;浅了呢,又感觉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题时屡遭掣肘。

那么下面,就请随我一起,将公基考试的刑法必须掌握的知识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总体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节进行,分别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和重点罪名。

一、刑法概述

刑法概述,主要包括两个大知识点,分别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在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主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

2.时间效力

所谓“时间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概述

该部分是刑法的重点,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必须掌握的。

(一)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自然人分为三种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条件:A.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果: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条件: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犯罪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行为负刑事责任。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条件:A.16周岁以上的人。B.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外,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无图版|110BBS ( 豫ICP备2020034528号 )

GMT+8, 2024-5-11 23:48 , Processed in 0.11482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