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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河南省公安系统“三个必训”学员警务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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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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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系统“三个必训”学员警务化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民警各类训练班的管理,有效利用我省现有公安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民警各类训练班的训练工作,要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为先导,以制度为依据,以秩序为重点。在管理工作中,比照军事院校进行管理。本着以人
为本,从严治警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坚持集中食宿,封闭管理,以确保各项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主管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工作,人民警察训练学校书记和校长负责教育训练班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门科室,在校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负责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班警务化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政治部训练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拟定教学计划,经学校主管负责人审批,报送厅政治部批准后施行。
(二)选配大队长,指定大队部成员(区队长、各班班长)。
(三)做好每期训练班的报到、开班、结业等项工作。
(四)督促核查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做好结业学员办证工作。
(五)督促检查训练班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学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六)督促指导训练班学习训练评比和文体活动的举办。
(七)不定期召开参训学员代表座谈会,倾听学员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协调学校各相关部门有关办班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选派政治性强、业务精通、善于管理的专门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训练班的管理工作,按1∶50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并根据需要配备女管理干部。
第六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对参训学员实行分层次管理的办法,根据训练班的具体情况,按照大队、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根据训练班的人数、种类、性质等具体情况,本着方便教学管理的原则,可设大队长、副大队长等职,负责本期训练班的学员管理工作。大队长对大队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
(一)做好每期训练班开班准备工作。学员报到后将学员名单及报到情况于开班后5日内报省厅政治部或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训练班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报省厅政治部或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
(二)熟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按要求跟班听课和参加研讨,密切同教员的关系,发挥好教员与学员之间的桥梁作用,配合教员改进教学。
(三)成立临时党支部,抓好党支部建设,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领导学员全面建设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坚持跟班吃、住、学习、训练和娱乐。关心学员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学保障和生活保障工作,主动帮助学员解决学习、生活和家庭等实际困难。
(五)熟悉全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学员思想动态,按计划组织政治理论学习。
(六)认真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员正确认识训练期间的管理要求,启发学员自觉遵章守纪,自觉规范行为,倡导自主管理,培养良好的作风,促进教学和生活正规有序。督促检查学员一日生活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勤考核并如实登记,及时公示,训练结束时汇总。
(七)检查督促学员落实安全保密措施,预防事故案件。
(八)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武器警械装备、训练器材等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学员区队区队长由大队指定或由参加训练的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指定的带队负责同志担任。其职责为:
(一)了解和掌握全区队情况,带领全区队人员落实教学计划、队工作计划,完成学习和训练任务。
(二)了解教学进度,维护教学秩序,协助教学部门开展评教评学和互帮互学活动。
(三)主动协助队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持思想稳定。
(四)带领学员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五)检查督促学员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发生事故。
(六)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员区队下设学员班,班长由大队指定或由学员选举产生。其职责为:
(一)带领全班做好课前准备,协助大队及教员组织好训练、自学、讨论。
(二)熟悉全班人员的学习情况,带领全班开展互帮互学和评教评学活动,总结交流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三)带领全班落实好学校、大队的有关制度。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反映学员的意见、建议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困难,协助队领导做好相应工作,维护团结,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落实安全措施,严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学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员参加训练须按照通知规定,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必要的物品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缴纳教育训练、教材和住宿等费用。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对省级训练班学员逾期三天不报到,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将名单及时报厅政治部,由厅政治部通知所在的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或有关单位,并取消其该期训练资格。
第十一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省级训练班学员须在训练班开班前三天,由本人(个人原因)或所在单位(公务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公务原因请假须经学员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审核、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或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厅政治部审批;省辖市级训练班学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参照省级训练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训练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规定出操、整理内务、训练,按时就寝。除尚未领到警服的新民警以外,训练期间应按要求着制式配套警服,并佩带学员胸卡,做到着装整齐统一,警容严整。非公务外出应着便服,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袒胸裸背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训练期间学员原则上不准请假,上课、训练时间一律不准会客。
第十四条 训练期间一律视为工作日,学员要严格遵守“五条禁令”。
第十五条 学员严禁自带车辆参加训练,违者按违纪作退训处理。
第四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六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号后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根据早操内容做好出操准备,10分钟内集结完毕。
(二)队值班干部和值班员应提前10分钟起床。
第十七条 早操
(一)早操以区队为单位组织实施。
(二)每周一至周五出操(特殊情况除外)。早操可以进行跑步、队列、警务技能训练等内容,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三)早操迟到或无故不出操者,由大队按迟到或旷课记入考勤。
(四)早操因身体原因不能出操者,应提前向大队长请假。
(五)因天气原因不能出操的。可由各队视情况组织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一)收操后抓紧时间整理内务和洗漱。
(二)保持房间内务整齐划一,被子叠放和物品摆放有序,室内卫生整洁。
(三)大队定期组织内务评比,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 就餐
(一)打饭时按顺序排队。
(二)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文明就餐,讲究公德,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三)学员如对伙食有意见,应通过大队反映,不准在食堂内与炊事员直接交涉。
第二十条 操课
(一)上课前,提前10分钟整队进入教室,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迟到或早退。室外训练提前10分钟整队完毕。
(二)遵守课堂纪律,不准随意走动或出入教室。室内上课或室外训练时应关闭手机、传呼机、MP3等通讯娱乐器具。
(三)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保持教室整洁。
(四)操课时不得阅读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书报及其他材料;自学、讨论时间不得从事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午休
(一)午休时间应在寝室内休息,保持肃静。
(二)如有事外出需经大队批准。
(三)起床后应迅速整理内务,做好操课准备。
第二十二条熄灯、就寝
(一)值班员在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做好就寝准备。
(二)听到熄灯信号后,应立即关闭电视、熄灯休息,保持肃静。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
学员报到当天,应由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组织召开区队长(各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指定的带队负责同志)会议和全体学员预备会议。
(一)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
(二)成立临时党支部。
(三)介绍本期训练班的领导机构、办班目的、课程设置以及授课的组织保障等。
(四)传达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五)统计学员的报到情况。
第二十四条 队务会
队务会应每周召开一次,由队长主持,区队长、班长参加。
(一)检查、总结一周内学习、工作、训练、思想、纪律、作风、生活、内务等情况。
(二)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务会
班务会应在队务会后由班长组织全班人员参加。
(一)传达队务会的精神,并总结本班一周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按照队务会的要求布置本班下周工作。
第六章 值班、值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学员班、队建立并坚持值班、值日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值班员由大队选派或区队长轮流担任,值班时间为一星期,每周日晚点名后交接。其职责为:
(一)督促检查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晚熄灯后不定期查铺。
(二)在起床、操课、熄灯及集体活动时发出信号,召集学员到指定地点集结。
(三)每次操课前,向教员报告应到、实到人数情况,并协助维持好课堂秩序。
(四)负责布置打扫并维护好教室及住室内外卫生,纠察警容风纪。
(五)协助授课教师作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维护好教学设备,清点武器装备,保障安全。
(六)督促检查学员厉行节约,反对任何形式的浪费。
第七章请假、销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员大队建立请销假登记簿,严格请销假制度。训练期间学员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报批。一天以内由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审批,超过一天的,省级训练班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省辖市级训练班由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员因公请假,省级训练班需由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向省厅政治部报批;省辖市级训练班学员请假由省辖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审批单位批准后通知学员所在学校,由大队登记后,通知学员离校。学员因私请假,需由本人到大队领取请假条,填写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因公请假,不扣学员在校操行分数;因私请假一天,扣除该学员操行分5分(操行按100分计)。学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训练时间的百分之十的,不论因公或因私,一律取消该期训练资格。
第三十条 请假学员必须按时归队销假,无故超假视为旷课。旷课半天,扣除该学员操行分10分;旷课一天,扣除该学员操行分20分。
第三十一条 学员请假起止时间内包含节假日(休息日)的,节假日(休息日)时间计在请假时间内。
第八章 考试、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或者考核。考试、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方式,监考人员由省公安厅政治部指定。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后准予结业,经省公安厅政治部核准,由学校颁发省公安厅验印的训练合格证书。训练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和省公安厅(或省辖市公安局)组织的综合考试分值各占50%,按不高于5%的比例实行末位补考、补训。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考试、考核成绩列为末位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者补训。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结业,不发训练合格证书,不退训练费,并由省公安厅政治部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一)请假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一天的。
(三)中途因有特殊情况退学的。
(四)不服从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第三十六条 考场纪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商务通等智能存储工具和书籍、复习资料、笔记本、报刊等进入考场,开考前又未主动交给监考人员保管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者;
3、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者;
4、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性纸条被发现者;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二)找人替考者,一旦发现,除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安机关初任民警训练和晋职、晋衔训练,并通报全省或该省辖市公安机关。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员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奖励种类主要有:通报表扬、优秀学员、先进学习小组三类。奖励由大队推荐,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审批,报厅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及其他人民警察应遵守的法律规范,违反者视情节及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由大队提出,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审批,报厅政治部备案,纪律处分由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报厅政治部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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