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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2011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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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8: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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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执法素质和水平是关键。2011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正式施行。公安部引领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教育培训,掀起自觉学法、真正懂法、严格用法的高潮。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安部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纳入‘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要求所有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参加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基本级、中级和高级,分为非专业警种考试和刑侦、治安、交通等7个专业警种考试,等级晋升采用逐级晋升方式,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5年。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不得办理案件,公安员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担任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人民警察,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2011年,各地、各系统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参加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全国180多万公安民警参加了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力度之大、泛围之广、参与民警之多,在公安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
唉,还待考试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4 1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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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9: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1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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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9: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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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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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9: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好,就不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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